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其次,法律的"矫正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事实表明,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邪教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可以使其违法行为得到强制性的矫正。这次刑法修改案的"三个增加"有相当强的矫正作用。即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这就使得那些幻想"重罪轻罚"、"多罪单罚"的人受到震慑,罪后受刑者也更能够在法律改造中接受教训,重新做人。2016年3月25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法轮功案件,犯罪分子张某、冼某、黄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冼某、黄某当庭认罪服法,表示不上诉。她们还真诚地悔罪,表示"我后悔,我应该相信科学""希望大家不要学我"等。对于张某等人来说,法律就起到了及时而有力的矫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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