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  又次,法律的"最终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这次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这就告诉人们,如果从事邪教活动,情节轻也难逃"法律制裁",让普通邪教成员难存侥幸心理。2013年12月28日中国政府决定废除劳教制度,对一些情节轻微的邪教活动处理困难,让一些普通邪教信徒心存侥幸,他们认为发几张邪教宣传品、散布几条邪教谣言,可以打一打法律的"擦边球"。从今往后,不管是谁,只要从事邪教活动,无论情节轻重,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使一些心存侥幸的普通邪教分子感受要想不受法律制裁,最好远离邪教活动。这样也就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民众的人身安全与其他利益。例如,被告人孙仕连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窝藏罪,2003年2月25日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公安机关审查起诉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坦白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2016年6月27日,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孙仕连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对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对孙仕连的判决,打击了邪教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邪教犯罪的修改,重申了法治精神,顺合了民意国情,震慑了邪教人员,事实已经证明必将继续证明,只有依法治邪,才能真正收到"利剑高悬,拿妖镇邪"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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