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星期三

  再次,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人是理性的动物,都有利弊的考量,在行为之前,通常都会考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拿邪教犯罪来说,"经济支撑"是重要的一个因素。相关刑法的原条文没有附加刑,现条文增加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体现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因为该类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或一些犯罪人打着政治权利的幌子欺骗,蛊惑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参与到犯罪为中。因此,"抽空其经济基础"之类的条文,更好地适应了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此外,对邪教违法犯罪人员的量刑贯彻轻重有据,引导潜在的违法人员"自我惕戒"、"自我中断恶行",就能起到预防作用。比如,浙江舟山两名法轮功人员赵飞舟和胡汉涛因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电脑、打印机、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6年7月13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赵飞舟有期徒刑4年;胡汉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胡汉涛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一审判决后,赵飞舟不服一审判决,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初,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飞舟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栽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胡二人获刑,对当地一些处于违法犯罪边缘区的邪教人员是一种震慑,对胡汉涛的从宽处理,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一面,这就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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