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

"  上个月召开的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参与邪教"。

 

  众所周知,《党章》相当于党员的宪法,而《准则》的地位仅次于《党章》,其对党员的约束力类似于对群众而言的刑法或民法,意义之重大可想而知。也就是说,党员与邪教之间,除了法律之外,又多了党纪这一道"保险"。

  其实这道"保险"一直在。1999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强调共产党员不能信奉"法轮大法",如有违反则劝退或除名。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参加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


  与过去相比,《准则》新规显得更加简明扼要,"保险"的功能更加完备。它把邪教范围从"法轮大法"扩展到了所有邪教,把人员范围从"离退休干部"扩展到了所有党员,把活动范围从"组织、参加"扩展到了"参与"。特别是最后这一点,内涵尤为丰富,意味着身为党员只要融入或接近邪教,就会受到党纪的处罚。

  《准则》这一新规顺应了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也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之前"的具体思路一脉相承,有效地把国家意志和对党员的特殊要求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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